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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管理辦法

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從業行為監督管理,推進地震安全性評價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保障地震安全性評價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湖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湖南省行政區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信息的歸集、評價、發布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區內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的從業單位。

第三條 湖南省地震局負責省級行政區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評價、發布和管理等工作。

省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根據信用評價等級結果開展分類監管,落實相應激勵或懲戒措施。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

第四條 湖南省地震局建立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信息檔案。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構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注冊信息、資質資格、從業條件、工作業績等基本情況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表彰獎勵、榮譽稱號、科技創新、社會貢獻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失信行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為輕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嚴重失信信息。

第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的信用信息由湖南省地震局公共服務處負責錄入和管理,應確保信息錄入和信息歸集及時、準確、完整。


第三章 信用評價和發布

第六條 湖南省地震局根據《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對本行政區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信用信息進行評價。

第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信息年度基礎分值為70分,有良好信息的予以加分,有不良信息的予以減分。

信用等級分為四個等級,即A級(優秀)、B級(良好)、C級(一般)、D級(不合格)。信用分≥90為A級,70≤信用分<90為B級,60≤信用分<70為C級,信用分低于60為D級。

第八條 從業單位有以下不良信息之一的,信用等級直接定為D級信用單位,列入嚴重失信單位名單: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從業信息核查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四)報告未通過抽查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違規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被舉報經查證屬實的;

(六)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違法行為查處的;

(七)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在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中存在犯罪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情形。

第九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評價按評價方式分為初次信用評價、年度信用評價和不定期信用評價。

初次信用評價是指對首次進入本行政區地震安全性評價市場的從業單位進行的即時信用評價。

年度信用評價是指綜合一年內從業單位在各項目中的信用情況,對該從業單位進行的定期信用評價。

不定期信用評價是指對信用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從業單位進行的實時信用評價。

第十條 首次進入本行政區地震安全性評價市場的從業單位,應向湖南省地震局備案并辦理信用登記。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其所報送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完全責任,對涉及企業商業機密的重要信息應予標注密點,湖南省地震局對此予以保密,不接受社會查詢。

湖南省地震局應當自受理信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評價標準開展初次信用評價,并確定從業單位信用等級。

第十一條 年度信用評價工作以年度(1月~12月)為周期,每年進行一次。省級地震行政工作主管部門每年1-2月份開展年度信用評價工作,并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通知從業單位。從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整、準確、真實提交信用評價所需資料。

第十二條 不定期信用評價為實時、動態反映從業單位信用的重大變化。從業單位基礎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或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通過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等途徑發現從業單位存在重大不良行為或不規范行為,湖南省地震局應對該從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應進行及時調整并公開。

第十三條 信用評價實行公示公告及查詢制度。從業單位的初次信用評價、年度信用評價和不定期信用評價結果經湖南省地震局審定后,在門戶網站或相關平臺進行公示和公告,并提供查詢。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在信用評價評分公示期內,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失信行為以及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等向湖南省地震局進行舉報。舉報應采取實名、書面方式,舉報材料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報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舉報人的單位名稱或姓名;

(三)舉報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舉報人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舉報人為單位的,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法人單位公章。

湖南省地震局在收到舉報后,將及時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調查、核查,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情況復雜的,可延長20個工作日。


第四章 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

第十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湖南省地震局評定其信用信息計分情況或信用等級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湖南省地震局提出異議申請,輔以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六條 湖南省地震局收到異議申請后,屬于本單位處理范圍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處理;需要其他單位協助核查信息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處理。處理結果應當書面通知異議申請人。

第十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主動糾正不良信息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可以向湖南省地震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輔以相關佐證材料。

湖南省地震局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反饋處理結果。經審查符合修復條件的,確認信用修復。需要修改已公開信用信息的,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的修改或者撤銷。


第五章 結果應用

第十八條 省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行政執法、政府采購、財政出資項目招標、資金扶持、公共資源交易、表彰獎勵等工作中應查詢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信用檔案,根據信用評價等級結果開展分類監管,采取相應激勵或懲戒措施。

第十九條 對A級信用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在以下方面給予鼓勵:

(一)在實施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給予優先辦理、告知承諾、容缺辦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財政出資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項目中,在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

(四)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評優評獎活動中,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五)在日常監管中,優化檢查頻次;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條 對D級信用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在以下方面給予處理:

(一)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

(二)不允許承擔財政出資的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

(三)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現場檢查;

(四)不允許參與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評優評獎活動并獲得相關榮譽稱號;

(五)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在采取監管措施前,應當書面告知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所依據信用信息的內容和提供單位。

第二十一條 鼓勵市場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對A級信用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采取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對D級信用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采取取消優惠、提高保證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湖南省地震局建立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管理臺賬,及時、客觀、公正地予以記錄,必要時將信用記錄在省地震局門戶網站公示。

第二十三條 評價工作應實事求是,按照評定標準及時、客觀、公正地評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隨意扣分或規避扣分。

湖南省地震局應加強內設機構信用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日常督查工作對信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從業行為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執法檢查,明確舉報平臺,嚴厲處罰違法違規從業單位,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實行聯合懲戒。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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